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机制有待完善;异地就医“异地就医”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只要是医疗服务的享受者和费用支付者不是同一主体,这一问题就会发生。在公费、劳保医疗时代,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出差在外人员的急诊、单位派驻外地人员的医疗,以及转往外地的就医。由于以往的公费、劳保医疗是单位管理,因此“异地就医”问题并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当前“异地就医”之所以成为了一个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问题,主要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员流动的自由度增大、现代企业经营范围的全国化甚至国际化,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使“异地就医”形式多样化、内涵复杂化、人群集中化。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的凸显,也正是民生问题得到高度关注、社会民主进步的必然结果。而要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也绝非易事,它涉及到制度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首先来看“异地就医”结算不方便的问题。对此问题有专家提出可以通过现代化的电子结算技术来解决,也有人提出像银行卡一样办个“全国一卡通”,这样到哪就医都可以刷卡结算。当然,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实现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医疗保险的结算不是简单的现金交易,它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医疗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防止骗保和滥用医疗服务。在“异地就医”结算中,医疗保险结算地必须将医疗服务发生地用了什么药、实施了什么诊疗项目、分别花了多少钱等全部信息收集过来,这不仅需要全国两千多家经办机构与几十万家医疗机构实现物理上的联网,也需要所有的信息能够标准化,如药品、诊疗项目的编码统一。但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善的药品编码,诊疗项目更是五花八门的情况下,这一目标尚难实现。
第二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人员异地参保的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问题。许多人员和单位的流动是无固定方向的,期限也不固定,但人们对享受参保待遇的期望值总是“往高处走”,都希望在待遇较好的地区参保。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地区间存在的经济差异决定了地区间医疗保障待遇的差异。一个被上海公司派到宁夏工作的上海人,一定愿意在上海参保;而上海公司在宁夏雇用的宁夏人,当然也想参加上海的医疗保险。
第三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平衡问题,这也是目前反映比较多的问题。问题的实质首先是谁来为经济体制改革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背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包袱,是由安置地的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还是由其原工作所在地承担?在目前财政“分灶吃饭”和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下,这一问题很难说得清楚。其次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现收现付的靠“代际转移”的医疗保险模式下,其工作时缴纳的基金如何转移到安置地,转多少?代际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债务又如何平衡?
“异地就医”问题涉及到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政策、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以及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和经办管理能力等各个层面,也涉及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历史债务的处理,非一朝一夕,也非一计一策可以解决,人们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新的医改中,要对“异地就医”进行统筹安排。例如,如果医保能实行全国统筹,地区间不存在医疗保险待遇差距,或许能解决异地参保以及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同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平衡的问题,也需要多方齐力解决。
“异地就医”问题反映出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过去,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是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而目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要不断完善,逐步使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服务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加协调。因此说,要解决“异地就医”中的问题,改革制度机制是关键。
协作机制;医保异地就医结算要建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新规定中明确,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