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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用为动词;点明;执:拿着;仗:兵器。
点着火把;拿着兵器。形容公开劫掠;也指毫无隐蔽地干坏事。
出处:元・无名氏《盆儿鬼》第二折:“我在这瓦窑居住,做些本份生涯,何曾明火执仗 ,无非赤手求财。”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贬义。
例子:有一夜,无端被强盗明火执仗的抢了进来。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29回
正音:“执”,读作“zhí”,不能读作“zhǐ”。
辨形:“仗”,不能写作“杖”。
辨析:“明火执仗”和“明目张胆”;都形容毫无顾忌地公开做坏事。但“明火执仗”偏重在“十分公开;毫不隐蔽”;“明目张胆”偏重“非常大胆;肆无忌惮。”
歇后语: 1. 强盗打灯笼 —— 明火执仗
2. 拄着拐棍打灯笼 —— 明火执仗
谜语: 挑灯夜战 (谜底:明火执仗)
明火,点著明亮的火把。执仗,拿著武器。明火执仗形容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的做坏事。《明・无名氏・临潼斗宝・楔子》:“我是首将来皮豹,善晓六韬知三略,明火持杖打劫人,随著展雄做强盗。”《红楼梦・第一一一回》:“营官著急道:『并非明火执杖,怎算是盗?』”或作“明火持杖”。
明火,点著明亮的火把。执仗,拿著武器。明火执仗形容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地做坏事。《见明・无名氏《临潼斗宝・楔子》:“我是首将来皮豹,善晓六韬知三略,明火持杖打劫人,随著展雄做强盗。”《红楼梦・第一一一回》:“营官著急道:『并非明火执杖,怎算是盗?』”或作“明火持杖”。
参见“明目张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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