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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旧刑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
指罪恶极大;不可饶恕。
出处: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用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例子:这个暴徒,拦路抢劫,谋财害命,真是十恶不赦。
正音:“恶”,读作“è”,不能读作“wù”。赦”,不能读作“chì”。
辨形:“赦”,不能写作“色”。
辨析:“十恶不赦”和“罪大恶极”;都有“罪恶极大”的意思。但“十恶不赦”偏重于“不赦”;“罪大恶极”偏重于“罪恶大到极点。”
歇后语: 千古的罪人 —— 十恶不赦
谜语: 死囚 (谜底:十恶不赦)
十种不可赦免的重罪。典出《隋书・卷二五・刑法志》。后用“十恶不赦”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濬,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 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1]后齐:即北齐(公元550—557),北朝诸朝之一。北魏分裂为东、西魏后,高欢次子高洋篡东魏自立,国号齐,建都邺(今河南安阳县),据有今山东、山西、河南各省及辽宁西部。初期实力在北周之上,其后诸帝骄淫,宠信小人,终为北周所灭,史称为“北齐”。
[2]不道:违背正道。指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支解尸体、制造蛊毒、厌魅的重罪。
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载,隋文帝开皇年间,朝臣根据前代旧法制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五种刑法,并且采纳及增删北齐十大恶刑的条目,按上“十恶”这个名称,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大罪刑。规定只要是犯了这十大罪刑其中一种,和因为杀人已经被判刑确定的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罪刑的范围之内。后来这个典故被浓缩成“十恶不赦”,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01.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五・韩绛宣抚陕西》:“应陕西河东路罪人除却谋改,斗己杀人至十恶不赦外,余死罪,下减一等。”
02.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我才看头一宗文卷,就与老夫同姓。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
03.《大清会典则例・卷一二五・刑部・秋・钦恤》:“十二月钦奉恩诏,除十恶不赦外,犯法妇人尽行赦免。”
04.《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七○・雍正六年六月》:“夫大、小官职皆国家名器所关。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盗窃名器,其罪较十恶不赦者,亦不为轻,理应不准援赦。”
语义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类别用在“罪恶深重”的表述上。
①这些十恶不赦的暴行,令人发指。
②这种十恶不赦的歹徒,你还要同情他?
③这种十恶不赦的罪行,在古代是要斩首示众的!
④这帮匪徒,烧杀掳掠,无所不为,真是十恶不赦。
⑤若连这种十恶不赦的亡命之徒都可饶恕,法律还有尊严可言吗?
⑥在被警方逮捕之前,邻居都不知道他原来是个十恶不赦的枪击要犯。
⑦他早年抛妻弃子固然不对,却也没到十恶不赦的地步,大家何苦对他如此严厉呢?
be too wicked to be pardoned
極悪非道(ごくあくひどう)である
ungeheure (od. unentschuldbare) Verbrechen begangen haben
совершить вопиющие преступени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