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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
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歪曲法律条文。
例子:弄法舞文,聋痴瞽愚,流波至今,一任簿书。明·刘基《官箴中》
即“舞文弄法”。见“舞文弄法”条。
此处所列为“舞文弄法”之典故说明,提供参考。舞、弄,玩弄。法,法令条文。“舞文弄法”,这句成语出自《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意思是玩弄文字技巧,以歪曲法律条文的原意。〈货殖列传〉讲述的是经济思想,强调农、工、商的重要性,积极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得以累积个人财富,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繁荣的原动力。列举如歌伎、游闲公子、医生、兵吏等各行各业致力追求财富的方式。以兵吏为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财富,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扰乱法律条文,盗刻印章伪造文书,不怕刑罚加身,只为贪图他人贿赂的丰厚钱财。后来“舞文弄法”被用来指舞弄文字技巧,歪曲法律条文。如南朝梁沈约〈授蔡法度廷尉制〉:“州郡奸吏,恣其取舍,舞文弄法,非止一涂。”,指出州郡的奸吏任意妄为,玩弄文字以扰乱法律秩序。
01.《朱子语类・卷八三・春秋・纲领》:“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贬恶,示万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说以诛人,未几又用此说以赏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识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也,曾谓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
02.明・刘基〈官箴中〉:“秦废圣制代德以徂,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流波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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